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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天津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24〕70号)

  为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等政策精神,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市政府调控要求,现将天津市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二、取消天津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上述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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