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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国库部门。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国库部门。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2、依法持有营业执照;

  3、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4、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广,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5、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2小时内划出;

  6、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7、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8、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9、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滨海新区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批准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评定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类:定量指标考虑申请人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定性指标考虑申请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申请人在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服务承诺等。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形式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内容包括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准)、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加盖单位公章。

示范文本见附录3

2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示范文本见附录3

3

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书见附录2

4

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5

金融监管部门、 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书见附录2

6

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如有,须提供

7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向受理机构的国库部门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国库部门现场或通过公文传输交互系统接收申请材料。

  (二) 接收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办公场所,具体可与受理机构国库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下方咨询途径。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构。超过受理时限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受理机构。

  (二)受理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国库部门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审查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

  (四)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决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结果公开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办公场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互联网网站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三、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行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颁发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证书)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歧视。

  3、行政相对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行政相对人应对申请材料、中标通知书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因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责任,并不得在下一次的资格认定活动中提出申请。

  3、行政相对人经招投标被确定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后,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与相应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应的分支机构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十八、咨询途径

  具体咨询途径可与受理行国库部门联系。

  天津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工作咨询电话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022-23209863

022-23209942

2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

022-66239154

022-66239161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滨海新区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本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投诉渠道:

  信函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法律事务处;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邮编:300040。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投诉渠道:

  信函投诉: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办公室;通讯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59号,邮编:30045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具体办公地址和时间可与受理机构国库部门联系,可参见公告或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官方网站。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 1.流程图.docx

  2.告知承诺书.docx

  3.申请材料示范文本.docx

  4.常见错误示例.docx

  5.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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