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0]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直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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