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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供参阅。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网站(tianjin.pbc.gov.cn)下载,或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00040)。

  (二)当面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咨询电话022-23209445。

  (三)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通过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邮箱(tjpbczwgk@126.com)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申请政府信息的用途、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如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可以不予提供。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附件3),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收费

  人民银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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