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加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业务类别:征信管理类
办理部门:征信管理处
联系电话:022-23209771
一、办理事项概述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采集、保存和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为接入机构和信息主体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金融机构加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可向平台报送本机构发生的业务信息,并在取得企业授权后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审核辖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小微机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事项。
二、适用金融机构范围
天津市辖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总部及已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机构新设分支机构。
三、办理依据
1.《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调整企业征信系统机构接入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5〕16号)
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银发〔2018〕80号)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金融机构总部。
(1)申请函(申请函中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的理由)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2.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总部。
(1)申请函(申请函中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的理由)
(2)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已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的新设分支机构
(1)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后附)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接入机构总部接入企业征信系统程序
(1)提出申请
机构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处提交接入申请。征信管理处受理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不通过的机构可直接回复,告之不能接入并说明理由。对审核通过的机构,征信管理处将初审意见(连同机构申请材料扫描件)上报总行征信中心。总行复核通过后,获准接入的机构提交机构代码、管理员用户、邮箱三张申请表(后附表),征信中心在测试环境下创建机构和管理员用户。
(2)网络准备阶段
征信管理处联系科技处为接入机构准备和调试网络。
(3)接口程序开发及数据准备阶段
机构开发接口程序或购买市场上成熟机构开发的报文生成软件,整理本机构所有信息的存量数据(包括已结清和未结清业务)和增量业务数据,准备报送。
(4)制度准备阶段
接入机构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内控、问责、自查自纠、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并向征信管理处备案。
(5)测试验收阶段
机构自行验证系统生成报文及报送数据符合要求后,由征信管理处负责初步验收并交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最终验收。
(6)正式报数和查询阶段
征信中心验收合格后,为机构创立生产环境机构代码、管理员用户及邮箱,并将《上线通知单》通过征信管理处转发给机构,要求机构正式报送数据。
征信系统为准备开通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权限的机构设立了数据报送观察期,观察期一般为3个月,观察期满即可申请开通查询权限。
2.已接入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接入企业征信系统程序
将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邮寄或送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征信管理处即可办理。审核资料齐全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设置分支机构名称和代码,并反馈申请机构。
(三)办理时限
法人机构:根据接入进度确定办理时限
分支机构:申请材料接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公时间8:30-17:00
(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服务指南--加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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