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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个人和企业征信机构初审及备案工作的公告

 字号 文章来源: 2014-11-04 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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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机构:

为促进天津市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1号)等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依法对天津市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天津市个人征信机构经营许可初审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向天津分行提交申请材料,天津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总行,由总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分行备案。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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