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工作动态 区域金融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金融数据 热点专题 政务公开 公告信息
 
高级搜索
  |我的位置:天津市分行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专题之四: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

 字号 文章来源: 2017-03-07 10:03:2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个人金融信息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损毁、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