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滨海新区分行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滨海新区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一、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网站(http://tianjin.pbc.gov.cn/)下载,或到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邮寄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59号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300457)。 (二)当面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咨询电话022-66239117。 (三)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通过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binhaizhongzhi@163.com)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申请信息的用途、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如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应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滨海新区分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收费 人民银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x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docx |